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其流转要通过行政审批,并交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即便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也是不能直接进入流转的。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房地产,未经其他***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有房地产,未经其他***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