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公***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法律服务需求,提升城市软实力,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法律服务的平台建设、服务提供与促进,以及相关保障、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法律服务,是指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生活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居(村)法律顾问等基本公***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专业化公***法律服务。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公***法律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促进***建***享,提升服务效能。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制定推进公***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高公***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公***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法律服务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公***法律服务的提供,并对有关公***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法律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街镇、居村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辖区内基本公***法律服务提供保障。
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开展公***法律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 (群团组织责任)
工会、***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结合各自职责,做好联系、服务对象的公***法律服务工作。第八条 (行业协会责任)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公***法律服务活动。第九条 (社会参与)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公益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公***法律服务公益宣传,介绍公***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获取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对公***法律服务的知晓率,为公***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二章 公***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第十条 (平台范围)
本市建立公***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提高公***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第十一条 (实体平台)
公***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市、区公***法律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公***法律服务工作站,居(村)公***法律服务工作室以及其他公***法律服务场所。
公***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统一标识,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公***法律服务。第十二条 (公***法律服务中心)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本级公***法律服务中心。公***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下列公***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
(二)法律咨询服务;
(三)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查询;
(五)其他公***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区公***法律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服务。第十三条 (公***法律服务工作站室)
街道(乡镇)公***法律服务工作站、居(村)公***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下列公***法律服务:
(一)与居民、村民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
(二)家事、侵权、债务、相邻关系、物业管理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人民调解服务;
(四)其他公***法律服务。
区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在楼宇、园区等区域内设立公***法律服务场所,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公***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