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家属可以看杀人犯的口供吗
不可以。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机时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预审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应属于国家秘密,应依法予以保密。
所以,被害人家属是不可以查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的。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机密级事项
1、重点对象以外的其他警卫对象和国内、国际举行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未公开的活动安排、警卫部署,通信联络的密 语、代号,住地的秘密安全设施及其有关情况;
2、在处理涉外案件、事件中对外交涉、谈判的策略、方案,我同外国警方的秘密技术合作或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3、反 革命案件的统计数字、综合情况;
4、重点目标以外的其他警卫、守卫、守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守护力量部署、执勤方案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及其有关情况;
5、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境内外敌对组织或社团、间 谍特 务组织、民族分 裂组织、黑 社会组织、国际犯罪集团、国际恐怖组织、宗教敌对势力、反动会道门和境内非法组织及其人员的一般情况和动态;
6、对外国、外商驻华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来华政治避 难的外国人管理情况;
7、正在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察方案、使用手段,侦察、预审及技术鉴定工作情况;
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的重要案犯关押地点、动态,有重大影响的服刑人员的动态;
9、国家级重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措施,以及进行安全检查的有关情况;
10、无线通信中正在或准备使用的用于侦察反 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布置警卫工作、处理紧急治安事件、调动警力的联络呼号、密 语;
11、来源秘密的公安科学技术和科研资料;
12、平息、处理对当地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的非法集会、游 行示 威和闹事、骚 乱及其他紧急治安事件的具体工作部署及其有关情况;
13、预防和处理看守所人犯暴 狱、劫 狱等重大事故的预案及其有关情况;
14、居民身份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入出境证件的二类防伪措施;
15、公安机关隐蔽工作单位的机构、任务、人员、编制、经费情况和人员、器材伪装及其掩护措施;
16、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点、数量、守护、运送情况;
17、武警部队支队、大队的实力统计和执勤目标、岗哨的综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