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分局法律知识考试

首先,如果楼主是为了考试的话,像这样的问题最好不要纠结。例如法律领域,比较权威的考试司考,每年都有倍受争议的题。凡是人做的东西都有不完善的,都有自相矛盾的,法律这样,考试题更是这样。这道题更多的考查的是对直接损失的理解。

你说的《解释》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这里的“财产”,是贷款本身呢?还是包括贷款所购买的设备呢。其实,从“文理解释”的字面解释来看,这个描述上很容易就能判断,它应当表述的是“保全的财产是贷款的(资金)”,而非“保全的财产是贷款购买的”。所以,这是有实际不同的。

另外,从法理上说,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解释》将代款资金本身归为直接损失,没有不妥。“资金”本身就是被执行的对象,利息当然就是其直接损失,因为资金被执行,其利息就是必然减少的费用。而贷款所购买的财产与利息之间则不存在这种关系,第一无法确定利息是必然减少财产(所构财产被不被损执行与还不还利息不存在必然关系),第二也不能确定利息是必然增加的财产(如同不把设备开工应当获得的收入当作损害赔偿一样)。

再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法律上的效力,是依81年全*国*人*大的一个《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而2000年的立*法*法又没对其效力进行确认,因此,从法理上说解释本身的法律约束性是值得商议的,其是要让位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