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诉讼

1、合伙企业在诉讼中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参加诉讼的,其诉讼代表人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由所有合伙人一致推举的人,一旦同意对方的诉讼祈求,一般即视为该合伙企业的意志,即该承认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即使这一承认会损害全体合伙人的利益。

2、除非合伙人有证据证明该承认存在重大瑕疵,如该承认做出的程序不合法,则可以撤销;或该承认的内容违反强行法规定,视为无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