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的法律文件加书名号吗
作者、日期、印章或签署、主题词。公文的其他组成部分有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保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附件及其标记、抄送机关、注释、印发说明等。印章或签署均为证实公文作者合法性、真实性及公文效力的标志。 6、公文格式排版规定 保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标注后,加“★”,必要时加期限(如机密★5年),3号或4号黑体。 紧急程度:“急”或“特急”,在保密等级下一行,字号字体同保密等级。 发文字号:位于文头下方,居中;如有签发人,居左,两者排一行,3号或4号仿宋字。 签发人:发文字号右侧,空一格,字号字体同发文字号。标题:标题由作事、事由、文种组成(可省),字数一般不超过50字;除出现法规、规章的标题外,不用书名号;具体形式有齐肩形、正梯形、倒梯形、除号形,公文如经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的,应加题注,即用圆括号居中 附件:附件应标明标题、件数、份数。在正文以下日期以上,排出附件号。 注释:注释排在日期下方,用4号或小4号仿宋体。 7、公文的稿本 (1)草稿。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 (2)定稿。具备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 (4)试行本。在试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5)暂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时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6)副本。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在外形上与正本没有区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为复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件)不具备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样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