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学中的名人名言

.中国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管子·七臣七主》

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

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

——《论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

——《孟子》

法者,定分止争也。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

——《商君书·赏刑篇》

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任能者责成而不劳,任己者事废而无功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

——《盐铁论》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司马光

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

——康熙《清圣祖实录》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

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梁启超

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

——孙中山

2.外国

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一个人都是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的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止境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

——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篇》

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

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执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执政官。

——古罗马西塞罗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总论》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伏尔泰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叛塾诠?怖?妫谝庠蜃叛塾谒嚼?皇歉鎏逡庵镜淖芎汀?/P>

——法卢梭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由于人类的天生弱点,赋有过大权力的某个固定集团都会沾染傲慢、骄傲和专制的作风。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审判》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人呢?……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德马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