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写法律
见: 起 诉 状
原告: 张红,女,汉族, 54岁,住 市 研究所宿舍楼 栋 单元 号。
被告:赵某,男,汉族,57岁,住 市 研究所宿舍楼 栋 单元 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71年,原告张红与被告赵某登记结婚, 育有一女,在国外成家工作。1996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 市 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 市 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钱给原告。后原告得知赵某到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 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 省 县 镇 村人)。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1999年9月,原告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拒绝,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原告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嬉玩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 市,并在 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2000年3月,被告赵某向张红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张红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原告生活费,原告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原告一分钱。原告认为被告赵某与余某在外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长达5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 。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1年4月16日
附:证据有:1、被告赵某在 市 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
2、被告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 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
3、被告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