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颁布的条例是否属于法律?

从狭义上看,条例不属于法律。但如果从广义上理解法律概念,则将条例纳入法律的范畴亦并无不当。

法律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之内,存在着不同类型的、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层级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可见,国家出台的文件,其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所使用的名称也是十分多样化的,既有办法、规定,也有条例。对于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不同文件的制定主体和其效力层级。首先,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文件,常见的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等等。其次,国务院可以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可以使用“条例”的名称,例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综上分析可见,判断一项规范性文件到底属于何种范畴,既要看文件的制定机关,也要看文件所使用的名称。对于有关机关出台的条例,有可能构成行政法规,也可能属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