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科技支撑,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益。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第十二条 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第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外卖、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第十六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