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715条对租房押金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对租房押金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房的押金按是下列规定的:
1、订金和定金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同意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消或者收回;
2、押金不能退还,押金属于预付价款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性质。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定金的一方只能要求返还定金,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3、在支付租赁押金时,双方应同意租赁合同到期。如果房屋设施没有损坏,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注明。押金应全额退还。避免房东以房屋设施损坏或其他借口扣除租户押金,给租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确保押金退还的方法如下:
1、双方协商解决。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2、看押金的性质,如果是物品保全可以要回,如果约定是违约金则要不回;
3、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了租房约定,需要严格实行约定。对于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执行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另外对方退租的是属于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以及实际损失赔偿,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