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有那些呢?

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和特点

区别:①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政令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②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③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的严格限制,因而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强调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④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突出法官的职能(纠问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对抗式)。

特点:大陆法系:①理性主义②强调法学家的重要作用③法典化④职权主义模式

英美法系:①经验主义②以司法实践为中心③判例法为主④诉辩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