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西枝江水系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枝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质保护。第三条 西枝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水质保护目标,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四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用事业、卫生、公安、民政、园林、渔业、港务、海事等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质保护工作。第五条 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纳入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考核内容。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第六条 建立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基本公***服务能力相协调。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保护工作,协调执法和管理活动,督查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第八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通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通报或者移送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其他部门参与或者提供协助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处理或者提供协助。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同级或者***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办理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第九条 西枝江干流、主要支流跨县级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应当达到省划定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控制目标。水质达标或者改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施行前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限期达到水质控制目标。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市地理信息公***服务平台,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西枝江流域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系统。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卫生等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常态化监测和分析,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过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系统实现实时***享。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西枝江水系健康评估基本指标体系,定期对西枝江干流、主要支流及大中型水库等重要水体组织开展健康评估,制订保护、整治、修复、管理的目标和对策。第十二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公开西枝江水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邀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重要执法行动和重大事件调查,加强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污染西枝江水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十四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西枝江水质、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