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精神有哪些内容
宪法精神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1、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2、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
3、改革开放的精神;
4、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我国现行宪法是以人权,即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为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国家机构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
我国现行宪法从制度层面对公***权力的行使设置了各种控制措施,以免权力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权利,并且着眼于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确认了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中,是个人权利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础。
公职人员要认真学习宪法知识,切实把握宪法基本精神,牢固树立“法无明文不可为”的行政理念,明确自己执法的权限和程序。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不执法或滥执法,都要受到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