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的发展是以什么为基础
民法法系的发展是以(D)。
A.衡平法为基础
B.判例法为基础
C.普通法为基础
D.罗马法为基础
民法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罗马法法系、大陆法系等。首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构成;
法系的内容主要是民法,代表性法律文献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代表国家是法、德。衡平法、判例法和普通法是普通法系的法的分类。
民法法系(法律学术语)一般指大陆法系;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1896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德意志法系。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性或***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任何一个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明白,在大陆法系,最受人敬仰的是书斋中的法学家们。早在古罗马以来,大陆法系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
在大陆法系中没有“所言即为法律”的法官,法官的地位被确定在对成文法典的倚重上。立法者,虽然承担着法律法规的制定,但他们永远都只是背后的“操作者”,而不会走到前台来,他们的声音往往随着法律制定的完成而消失。法学家则依赖于他们的知识和制度上的“倾斜”,而轻而易举地占据了主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