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权力和义务

一、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权利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其特点包括:受国家的认可和保障;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权利总是和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

二、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得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行为的内容,义务可以分为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一)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的。他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二)数量上,总量相等。

(三)产生和发展上,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原始社会)到分裂对立(剥削阶级法律制度)在对相对一致(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

(四)价值上,代表不同的法律精神,在历史上受重视程度不同,在不同国家地位有主次之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