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的四个范式

法社会学的四个范式可以概括为:行为主义、功能主义、冲突理论和建构主义。

法社会学的范式既是本学科研究历史的总结,又是其未来发展所需要参照并不断建构的规范、理论和方法。从学科史的角度看,法社会学的范式可以概括为四个主要类型,行为主义、功能主义、冲突理论和建构主义。

法社会学学科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

1、涂尔干、韦伯

涂尔干、韦伯等人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反对将法视为国家的唯一产物,认为应当从组织化社会,或社会本身,或人们社会行为中去探寻法的真谛。

2、庞德的社会利益说

庞德的法哲学的核心的社会利益说,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他明确反对纯粹逻辑推理的僵化的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法学,认为法哲学要从单纯历史的和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中彻底解放出来。

3、庞德的社会法理论

庞德的社会法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 理论,他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社会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实际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

4、庞德的法律观

庞德认为,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运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手段;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提出法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