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强制性是指

商法的强制性是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强制性是当事人无法通过相互协议约定加以改变的法律规范。

国家制定了带有大量强制性和政策性的规范,来进行规制,如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经济法。目前,理论界很多学者提出""商法公法化""现象,更有甚至认为商法可并入经济法。

商法是私法范畴,重视主体平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商法强制性规范在商主体法、商行为法、商事责任法中均有体现。比如商事登记制度中的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的特征:

1、在效力上,强制性规范,顾名思义是具有强制性的。它是具有绝对性、无条件性的,在法律适用时,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2、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上,强制性规范有且只有一种单一的肯定或单一的否定行为模式。不像任意性规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行为模式。

3、在法律术语表达上,强制性规范多以“不得”、“必须”、“应当”等词来表现。是带有禁止和命令性质的词语。

4、在本质上,强制性规范体现国家强制,以国家强力保障的形式进行规定,涉及国家公权力。

5、在违反的法律后果上,违反强制性规范,对行为效力会产生影响,可能会导致行为无效,严重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