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这几个流程。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法律咨询,与侦查机关交涉。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法律咨询,将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有权对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对于侦查机关的鉴定结论有被告知和对鉴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2、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对涉嫌的罪名和量刑进行详细分析。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因此,律师此时介入可以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传达家属的关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寻找案件的突破点。

5、会见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6、代理申诉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违法侵犯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律师可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检察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检察院我们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2、查阅、摘录、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律师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3、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和会见。

律师可以直接独立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4、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6、经检察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8、向检察机关提出交换意见。

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法院审判阶段

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审阶段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法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法院我们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2、审查本案是否属于收案法院管辖。

3、查阅、摘录、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查阅案件材料时,我们将主要关注:

1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主观目的、手段、后果等;

2被告人无罪、罪轻、自首、立功的事实和材料;

3鉴定材料的主体、内容是否合法,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4被害人的伤残或损失情况;

5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手续是否齐备;

6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诉是否影响本案定性;

7证据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8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通信和会见犯罪嫌疑人。

1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认可;

3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事实或线索;

4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

5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6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流程,其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7告知被告人开庭时的注意事项;

8了解检察院公诉人和法院法庭的组成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5、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7、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8、经法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9、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认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

10、出庭辩护。

1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2对鉴定人、证人发问;

3对控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4进行法庭辩论,提出辩护意见;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5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及时给予法律帮助,征求是否上诉的意见。

(二)二审阶段

当事人或者检察院上诉的,在当事人办理了第二审委托手续后,担任公诉案件第二审辩护人,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我们提供的服务与第一审相同。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可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律师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