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八十八条 船员从事或者参与伪造、变造、出售、转让船员适任证书谋取非法利益,有违法所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该船员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的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骗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拒绝受理或不予签发,1年内不予受理相应申请;通过上述方式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该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或承认签证,3年内不予受理相应申请。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申请人或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船员、适任证书申请人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 主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持证船员有非法取得的适任证书或伪造、变造的适任证书,应当予以没收和注销。
第九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船员采取下列1种或几种行政措施:
(一)责令其退出考场;
(二)中止其考试、评估;
(三)宣布其当期考试、评估成绩作废。
第九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本规则时,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