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法律规定
条文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规定。 条文解读 执行措施可以针对义务人和被执行财产,对义务人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是指促使义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责令义务人履行或者停止实施禁止的行为;责令义务人支付赔偿金、迟延履行金;对于可以替代的行为,由他人代为完成,义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等。对被执行财产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查明、控制、处置财产的方法和手段。查明是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行为,包括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搜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存放地等;控制是指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掌控和制约的行为,使其财产不被转移、藏匿,包括冻结、查封等手段;处置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理的行为,包括拍卖、变卖等。根据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及有关地区的法律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 依据本条规定,财产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财产报告的法定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债务人在接到法律文书后,就应当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的,被执行人就应当向法院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也就是说,被申请执行人只要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就必须报告财产状况;2.财产报告的期间要求是,被执行人当前的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要如实报告当时的,以及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股权、无形财产、银行账户,不动产所在地,动产的存放场所,所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一年期间内所进行的财产变动情况,提交必要的与财产有关的文件或者权利凭证等;3.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对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实施处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16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拘留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