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6〕第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2016年1月12日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兰州市公***场所禁止吸烟实施办法》(1996年4号令)
2.《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定》(1996年7号令)
3.《兰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10号令)
4.《兰州市价格听证暂行规定》(1999年11号令)
5.《兰州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2000年3号令)
6.《兰州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办法》(2000年11号令)
7.《兰州市禁止客、货车辆非法营运暂行办法》(2001年3号令)
8.《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号令)
9.《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01年9号令)
10.《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2001年10号令)
11.《兰州市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12号令)
12.《兰州市绩效审计暂行办法》(2004年3号令)
13.《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2号令)
14.《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6号令)
15.《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
16.《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从业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号令)
17.《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1999年5号令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1〕第2号修正)
18.《兰州市旅游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1〕第2号修正)
19.《兰州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