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继承法

法律主观:

了解什么是婚姻家庭继承法,如果以后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也知道该怎么处理了。刘__与宋_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_为养子,刘玉_为养女。刘杰_成年后娶妻韩梅_;生女刘_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_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__结婚,生子宋宇_。1996年6月刘杰_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__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_继承,刘_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_甜生活作风刘__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_继承。1996年11月,刘__、刘玉_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刘杰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2)刘_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3)刘玉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4)若刘__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_甜能在刘__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