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四项基本权力
人大四项基本权力:
(一)立法权。狭义的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广义上的立法权则指关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不都是立法机关,不能把地方各级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最高立法权。
(二)决定权。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全国人大行使最高决定权。
(三)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全国人大行最高任免权。
(四)监督权。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
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摘自《中华人民***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