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房条例9月1日的规定

9月1日起,条例在规定聚焦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同时,对严格规范市场秩序,针对居民投诉举报较多的克扣租金押金、个人二房东、群租房等市场乱象,均提出了具体规范要求。北京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一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条例在民法典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原则下,从居住条件、安全保障、稳定租金、纠纷调处等方面进一步突出对承租人居住权益的保障。

一.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要求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体现行业和经营特点,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和行业备案要求。条例还将“个人二房东”纳入监管,规定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应当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并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求,为解决这一顽疾提供法律依据

二.条例对资金监管提出了要求:规定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须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且合同期满当事人续约的,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同时,条例严管“租金贷”,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

三.另外:针对群租房安全、扰民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出租住房应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须符合规定。同时明确赋予街道办、乡镇政府对违法群租的管理职责和处罚权。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的,房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第六十八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