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哪些原则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确认的法院的审判原则主要包括:

1.依法独立审判,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批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平等地适用法律。

3.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问题进行诉讼的权力。

4.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随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所谓“公开”,就是对社会公开,对于开庭审判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对依法应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前要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非法侵犯和剥夺,应当正确对待被告人或辩护人的申辩。

6.合议制,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采用合议制。

7.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不参加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制度

相关法律知识: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称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在对案件的实质处理上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诉讼中的地位,表明它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在审判实践中,院长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其他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委员权利平等。审判委员会表决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之上进行,并应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慎重地考虑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复议后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