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冲突是什么
卢梭曾有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这反映了人生所面临的种种冲突与无奈。同样,人在道德领域也时常面临着难以逾越的伦理冲突,这种冲突伴随着人的一生,让我们哪怕在临终时都难以释怀;这种冲突无处不在,几乎充满了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
柏拉图把人的灵魂看成是由理智、意志和情欲三部分组成的既矛盾又和谐的统一体。理智代表了人的理性部分,情欲则代表了人的世俗和物质的部分。身体永远有对于物质和感官享乐的需求和欲望,这些感性欲望是与人的理智对理性和崇高的精神追求根本相左的。情欲就像一匹难以驾驭的烈马,稍不留神就要脱离理智的控制,做出违背理性规范的事。而人是有所追求的动物,人的灵魂和精神永远都想摆脱身体情欲的限制,达到无限美好而崇高的道德境界。但是,由于现实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身体的物质需求和欲望,使人在有生之年,永远都不可能脱离尘世,达于超脱。因此,人的心灵永远都处于理性与情欲、理想与现实的斗争与冲突中。
人的冲突不仅表现在人的心灵中理想与现实、理性与情欲的内在冲突,而且也表现在人的感性欲望与各种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生活在社会中,必然要与人打交道,发生各种关系,需要遵守各种规范。同时,人的高贵性还要求人要做一个品德高尚的文明人,并在很多时候需要牺牲自己的幸福,来换取他人或集体利益的保存。而人又是自利的,首先必须求得生存,这就导致了个人权益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之间的冲突。社会要求人们拾金不昧,然而,对于一个饥饿和穷困的人来说,或许这偶遇到的仅有的一点食物或金钱就能让他及其家人摆脱窘境,获得生机。到底是该上交所得之物,还是留作自救,有良心的当事者心中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扶危济困、舍己救人是社会所倡导的高尚行为,但若帮助别人,反而会使自己的生命财产受到极大威胁和损害,我们该如何选择?“英雄流血又流泪”既反映了社会对好人好事保护不力,同时也表明了维护个人利益与践行社会道德规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冲突不仅表现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规范之间的冲突,而且更多地表现在当人们在面对各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时,所产生的无所适从的困惑与两难抉择。这种冲突首先体现在不同的文化类型之间的冲突。由于历史和宗教等原因,不同地域、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文化心理和风俗习惯,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伦理道德规范。两种不同的文化相遇,就会产生相应的碰撞与冲突,许多冲突事件或国际争论往往就是由伦理文化的差异引起的。比如,一夫多妻在阿拉伯地区是合理合法的,而在英美和我国则为道德和法律所不允许。近代欧洲探险者曾发现北美大陆某部落的人杀死年老的父母为其送终,以减少老人的痛苦,而这是我们大多数文明社会的人们所不能忍受的。又如,在基督教文化中,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和原因的堕胎都等于谋杀,都是不允许的。安乐死也是一样。而世俗道德则从怀孕者的立场出发,或出于某些功利目的,允许一定条件下的堕胎。此外,其出于对生命高贵性的认同和对人的自主权利的尊重,也允许一定条件下实施安乐死。由此可见,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社会的伦理规范是不一样,甚至是大相径庭的。
即使在同一种文化内部,也会出现各领域和行业内的职业道德规范与社会整体道德规范之间的不一致甚至相背离的情况,体现出伦理道德规范的多层次性和适用范围的特殊性。如新闻媒体记者既要忠于事实,准确及时报道事实真相,同时又要在必要的时候顾及某些人的利益和感受,或为保守国家机密而隐瞒事实的真相。科学家的职业道德是科学和创新,但面对有些道德禁区,如像克隆人和试管婴儿的科学实验,科学家该以何者为先?医生以挽救病人生命为最高宗旨,但面对痛苦万分、生不如死的病患,是否该实施安乐死?这些都是不同的职业领域道德冲突的表现。
在同一文化内部,由于历史和社会条件的改变,导致原来的伦理规范所适用的具体社会环境发生改变,传统的社会伦理规范不能有效地规范或调节当下人们的利益和行为,也会导致传统与当下人们的伦理观念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比如,在以家族血缘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中,“三纲”、“五伦”不仅是调节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伦理准则,而且也是整个社会调节不同利益阶层和阶级之间利益和道德关系的伦理准则。而随着以家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的解体,在新的以个体为主导的公民社会里,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取代了传统的等级服从关系,调解人们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和道德理念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传统社会的“孝”要求“父母在,不远游”,而现代社会人口的频繁流动,使得即使再孝顺的儿女,都不可能一直恭顺地守在父母身边。传统所谓的“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则更是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如果在新的条件下,当事人还想以传统的规范来要求对方的行为,必然会产生冲突,表现出其不适应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大量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得原本明确单一的伦理规范显得措手不及,无法再有效地规范和指导我们的社会生活和行为,并有可能从根本上冲击和颠覆我们已有的伦理规范和道德理念。例如,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医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试管婴儿的出现、人类器官的大量移植以及“克隆人”问题的出现,不仅对人类已有的伦理关系和伦理观念带来混乱,而且对“人”的定义和理解将带来根本性的变革。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对人们传统的交往方式和伦理观念带来极大冲击。如何应对和处理这些突如其来的伦理变革和冲突,就成为当前无论伦理学还是医学和科学界,甚至整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然,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的理性不仅使人追求崇高的道德理想,而且也有能力去应对和解决这些新出现的伦理冲突和问题。长期的文明发展和经验积累,使人们已确立了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理念,如“不伤害原则”、“自主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等核心理念和根本原则,并通过平等协商以及允许纠错等程序,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伦理冲突的妥善解决。然而,要从根本上化解这些伦理冲突,一方面要加强伦理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尤其是针对新情况出现后的伦理混乱和伦理冲突,尽快制订相应的策略和办法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社会生活和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要强化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增强人们在实践中的伦理判断和伦理自决能力。毕竟,任何的规范都是有限的,只有自己的道德良心才能成为自己最根本也是最可靠的道德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