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后提供虚假证据怎么办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伪造和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或在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

包括 : 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虚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编造,增强己方证据证明力或者失却、减弱对方证据证明力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