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车辆停运损失费标准出台的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停运期间的经济收入,属于一种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因市场行情、营运者的身体状况等原因,即使车辆不损坏,也有可能没有获得这部分经济收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客运公司因无法进行正常的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收入减少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之内。因交通事故造成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属于侵权人赔偿的范围,客运公司应向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而非保险公司。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客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