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主体具有什么性

 一、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旅游合同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旅行社。旅行社有其特定涵义和范围,应当是依法经批准登记专门从事旅游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2.旅游合同的内容是规范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和旅游关系,涉及面广,对象复杂。

3.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4.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二、旅游合同是有名合同吗

旅游合同不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服务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这里的“旅游服务”是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餐饮、住宿、导游及其他有关服务。

三、旅游合同诉讼流程怎么走

旅游合同诉讼流程可以这么走:

诉讼当事人准备好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递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