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委托评估公司回复无法评估资产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1、对于房屋评估,应当由法院委托或者聘请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如果在被执路人不予以配合的情况下,评估公司能够依据该房屋的外貌以及其他与该房屋相同面积、质量、结构等作为参考得出最后的评估结论;

2、如果当事人不予认可评估的结论,能够申请再次评估,但是根据法律限定,不认可一方当事人应当提议异议并说明借口,如果异议及借口成立,那么能够在当事人两方***有参与下选取均认可的一家评估公司,如果还不予以认可,法院就会认为该方当事人是无理取闹,就会以此为依据;

3、申请人能够参与拍卖,但是被申请人执路人不能参与拍卖,如果在拍卖经过中,流拍三次,该房屋就能够作价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给付多余的款项给被申请人执路人;

4、如果留下房屋,那么各方面的花费应当由被申请执路人予以支付,到时候作价后在应当给付被申请人的花费中予以扣除交至法院;

5、如果拍卖成功,除了拍卖费由拍得该房屋的人支付外,其他各方面的花费应当由被申请执路人支付,从拍卖出的价款中予以扣除,然后支付应当由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款项外,剩余的款项退还给被申请执路人。建议与法院的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沟通,而且尽量与被申请执路人的亲属沟通,因为这牵涉到他们的夫妻***有财产的问题,也是和谐解决该问题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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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

5、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