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判阶段侦查人员可否私下接触证人?

1:厘清问题,你所谓的私下接触证人是什么意思,在庭下接触?非司法场所接触?还是在没有表明身份的前提下接触?

2:《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4:综上所述,满足“2”中条件,即出示相关手续即可接触证人,若证人是未成年人的应满足“3”中条件。当然如果在接触过程中涉及到威胁,引诱证人的情况就另当别论了,当然这样得来的证据也是无效的,具体参照“刑事诉讼法”;

5: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