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酬金制和包干制在物管合同中如何确定?哪种更合理?或在何种情况下确定两种方式的一种?酬金制下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从市场营销学角度分析,包干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市场定价,酬金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成本定价。

酬金制的核心优势主要表现:

1、财务透明,业主可以直接监管资金的使用。

2、有利于保护物业管理行业幼稚期的成长

包干制的核心优势主要表现在:

1、强化成本意识,提高企业生存能力。

2、有利于提高员工素质,促进行业发展。

3、节省监管成本,提高决策和服务效率

结论:

1、酬金制能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在起步阶段的成长与发展。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物业管理的发展也是如此,所以,在市场经济发展较慢、物业管理起步较晚的地区,可采用酬金制,既易于让业主接受,又适合物业管理企业及行业的立足,平稳度过行业的幼稚期。

2、包干制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物业管理有一定基础的地区。

包干制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产物,其优势远大于酬金制,尤其是在促进进入快速成长期的企业和行业发展方面。实际上,在物业管理出现最早的深圳,虽然目前的收费方式还称之为佣金(酬金)制,表面看也有佣金(酬金)制的外衣,如定期公布收支明细,应答业主有关收支的质询,业主可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等等,但其实质上早已不是佣金(酬金)制的内涵了,第一,在监管问题的实际操作上,绝大多数业主/业委会并没有真正履行其监管的责任,而主要还是依赖物业管理企业的品牌信誉代替繁琐耗费大的监管程序,即使有个别业委会实施了监管程序,在耗费了极其巨大的各类成本之后,并没有实现过程控制的目的,最终导致两败俱伤;第二,目前已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真正按照成本进行定价,基本上均采用包干制即市场价进行定价,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最初深圳高层住宅的服务费价格整体水平较高,当某几家企业率先将价格降低时,其它企业也先后将收费价格降至与之相同或相近;多层住宅的服务收费价格普遍偏低,企业提供这种服务基本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但也几乎没有企业独自提高收费价格或由业主补交亏损部分,这种表现几乎就完全是市场的价格机制在自发地起着调节作用,因此,当市场化程度较高,物业管理有一定基础时,应采用包干制。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市场成熟度的提高,包干制的优势将愈来愈明显,包干制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以满足业主的需求为导向,保护先进,优胜劣汰,激励物业管理企业迅速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从而迅速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