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泰山路一出租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死亡

驾驶人陈某驾驶粤D71L88号牌出租车沿汕头市泰山路自北往南行驶至星海时代花园工地前路段时,车头前部尾随碰撞停在该处由驾驶人邱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邱某经送汕大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龙湖大队四中队接报后迅速到场处置,后将案件移交交警龙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进行处理。

经鉴定: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粤D71L88出租车肇事前各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粤D71L88号出租车安装有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装置,近3年来有15宗交通违法,其中违反禁令、警告标志9宗、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车辆3宗、其它违法行为3宗,均已接受处罚,近两年来无历史事故记录。

当事驾驶员陈某从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有次交通违法记录,***扣33分,均已接受处罚,罚款***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陈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疏忽大意、驾车时精神不集中没有注意前方情况,对前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未能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交警龙湖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陈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此事故中,鉴于当事人驾驶员陈某违法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致1人死亡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汕头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11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交通肇事案件立案侦查。

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1、汕头市南翔汽车出租公司作为粤D71L88号出租车的所属单位存在对运营车辆及人员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2、经营单位对该承包经营车辆的运营情况监管不到位。

3、车属单位虽有制定安全学习制度,但流于形式,没有落实到位,对公司运营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4、当事人驾驶员陈某2017年至2019年间有11次交违法行为,***被扣33分。作为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对当事人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及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末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的规定,该案涉嫌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建议案件由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管理公交管理所对该事故所暴露的问题落实车属单位进行整改,对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完善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制度及落实到位,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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