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管理。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和末端处理管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执法,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在镇、街的指导下,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宣传、引导等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拟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各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由各区确定,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内容应当纳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并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收集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信息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享。第八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活动。

公园、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第十条 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物流寄递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