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法规定的带病投保
保险法修订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次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长期人身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宽进严出,在承保阶段不对投保人或保险标的进行了解,出现之后理赔阶段挖地三尺找理由,影响很坏。新保险法规定该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保险合同期间的限制,即只能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行使,超过2年的解除权自动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