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香港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都适用这一观点是否正确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目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2部:

《关于中华人民***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其他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本回答可能具有时效性,写于2017-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