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的重要法律依据,它详细规定了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

一、解释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纠纷的增多,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该解释的制定旨在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该解释涵盖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多个方面,包括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责任承担等。其中,对于医疗过错的认定,解释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会依据该解释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法院会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患者自身的因素,公正地确定责任承担和赔偿数额。

四、解释对医患双方的影响

该解释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同时,对于患者而言,解释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其在受到医疗损害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综上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为医患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通过公正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能够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