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纠纷的法律事件
1.恋人同居,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会如何处理?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继承死者遗产?
3.已婚的人,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生活,但没有领取结婚证,构成重婚吗?
4.同居期间的***同财产,如何分割?
5.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由谁抚养?
6.同居期间形成的债务,由谁来偿还?
7.离婚后,又和好了,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但没有办理复婚手续,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吗? 1.举办了婚礼,没有领结婚证,我们是夫妻吗?
2.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给付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3.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对曾经赠与对方的礼物能否要求返还?
4.领了结婚证,还要举办婚礼吗?
5.办理婚姻登记应去哪个机关办理?
6.怎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须提交哪些材料?
7.没有居民身份证该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8.办理婚姻登记必须出具居民户口簿吗?
9.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交纳多少钱的费用?
10.结婚前,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债主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吗?
11.在登记结婚后,男方是否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1.夫妻双方想离婚,必须上法院打官司吗?
2.什么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3.妻子怀孕了,丈夫能否提出离婚?
4.妻子怀孕了,自己可以提出离婚吗?
5.妻子生完小孩多长时间内,丈夫不能提出离婚?
6.丈夫可以因为妻子中止妊娠,而提出离婚吗?
7.如果妻子因外遇而导致怀孕,丈夫在怀孕期间能提出离婚吗?
8.离婚后,又和好了,只要重新住一起,就又是夫妻了吗?
9.离婚后,一方改了子女姓名,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吗?
10.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故意隐瞒有精神病,婚后无法治愈,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11.丈夫在外与第三者通过非法手段登记结婚,妻子可以起诉离婚吗?
12.妻子经常被丈夫殴打,可以起诉离婚吗?
13.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被殴打的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14.协议离婚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损害赔偿吗?
15.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可以与别人结婚吗?被宣告死亡的一方回来了,他们还是夫妻吗?
16.协议离婚了,财产分割后,还能反悔吗?
17.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吗?
18.妻子在家照顾老人孩子,做家务,丈夫在外工作赚钱的,离婚时,妻子能要求补偿吗?
19.离婚后,哪些债务是要一个人偿还的?
20.离婚时,夫妻都争着要房子或者都不要房子,法院会怎么判?
21.法院判决离婚的,财产分割后,还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吗?
22.结婚后没住一起,两人分别使用管理的财产,离婚时会怎么分割?
23.两人一起经营,但还没有收获的养殖、种植业,离婚时怎么分割?
24.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两人一同用掉了,离婚时能要求补偿吗?
25.离婚时,一方非法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同财产的,法院会怎么判?
26.离婚后,两个人都没再婚,一方死亡无人继承,另一方有继承权吗?
27.丈夫要求离婚,离婚时妻子对丈夫的过错行为没有提出赔偿的,离婚后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28.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妻子还可以获得赔偿吗?
29.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赔偿吗? 1.什么是婚姻自由?
2.被人包办婚姻时怎么办?
3.子女可以干涉父母再婚吗?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5.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6.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7.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吗?
8.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人结婚,该婚姻是否有效?婚后达到法定婚龄时,还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吗?
9.谁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0.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婚姻无效,当事人还能上诉吗?
11.当事人间确属无效婚姻,一方起诉提出宣告婚姻无效请求后,可以撤诉吗?
12.婚姻被宣告无效,***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怎么处理?
13.一方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另一方可否向法院要求分割财产?
14.禁止结婚的两个人结婚后,一方死亡后,活着的人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5.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为了“亲上加亲”而结婚,婚姻有效吗?
16.养父与养女能登记结婚吗?
17.公公与媳妇、继母与继子能否登记结婚?
18.男方欺骗女方与之结婚,女方该怎么办?
19.两个人恋爱,男方称如果女方不嫁给他就杀死女方全家,女方没办法与他结婚了,该怎么办?
20.因胁迫结婚的,谁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申请? 继承权确认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遗产认定与分割纠纷
常用核心法规
附录
…… 当代各国,对继承问题都以民法或有关继承的单行法规作出各种具体规定。包括继承开始时间、地点;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等。
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苏联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各国对此大体有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但现行《法国民法典》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这种时效期间据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年。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的继承权,除因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外,还可因被剥夺而丧失。剥夺继承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司法程序进行。各国对剥夺继承权的条件都作了规定。日本民法规定:凡故意使被继承人、或继承顺序(见法定继承)在先或同等顺序的继承人致死的,或者因为想达到这个目的而被判刑的,知道被继承人被杀害而不告发的,以及用欺骗、强迫方法妨碍或促使被继承人作出遗嘱、取消遗嘱和变更遗嘱的,伪造、毁弃、隐匿遗嘱的,都不能成为继承人。又如196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规定,只要公民以自己的违法行为反对被继承人或某一继承人,反对遗嘱的实现,以促使自己继承的,就无权继承;还规定剥夺亲权的父母,以及恶意拒绝扶养义务的人,也不得继承。其他各国也都按照本国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继承权被剥夺后,该继承人即丧失了承受遗产的权利。但一些国家规定,已得到死者或行为所针对的人的宽恕,可不被剥夺继承权。各国还规定被继承人可用遗嘱方式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苏联规定,遗嘱人可在遗嘱中剥夺一个、几个或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其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无劳动能力的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和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不论遗嘱内容如何,都得继承不少于依法继承时他们每人应继份额的三分之二。《法国民法典》经1972年修改后的条文规定:遗嘱处分的财产,遗有一个子女时不得超过半数,二个子女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三个以上时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并作了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继承开始后,经司法程序剥夺其继承权:谋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谋害其他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虐待、遗弃行为情节严重的;胁迫、欺骗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或者伪造、篡改遗嘱的。在实行遗嘱继承时,一般认为,遗嘱中必须保留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以及胎儿应得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