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2016)
一、第一条中增加传承发展,自治县改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自治县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蒙古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积极稳妥开展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为加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规范社会市面用文的蒙古语言文字使用工作。民族宗教事务局、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具体业务,自治县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四、第四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其任务是:
第二款修改为:(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第三款修改为:(二)制定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推进蒙古语言文字法制建设。
第四款修改为:(三)监督、检查和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文艺等工作,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款修改为:(四)搜集、整理和研究蒙古族文化遗产。
第六款修改为:(五)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和协作交流。
第七款修改为:(六)组织蒙古语言文字专业和业余人才的培训、考评。
第八款修改为:(七)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所需人员编制,保证蒙古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需要。五、第五条改为第八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将蒙古语言文字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六、第六条同第十一条合并为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涉及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应配备熟悉蒙古语言文字的领导干部;自治县所属乡(镇)、街、区应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涉及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岗位应加试蒙古语文,其成绩按比例计入总分。八、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汉语“双语”教育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尊重和保障蒙古族学生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蒙古语、汉语“双语”考生初中升高中时应加分录取。十、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将“蒙古族聚居村的学前班或幼儿园”修改为“蒙古族学前教育”。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设立以助学金为主的寄宿制小学和中学,保障蒙古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召开大型会议,应安排蒙古语、汉语翻译;印发规范性文件、发布公告等,应同时使用蒙古文、汉文两种文字。十二、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头、奖状、证件、会标、商标、营业执照、标语、广告、界碑、交通标识、旅游标识、公***设施名称等,应同时使用蒙古文、汉文两种文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境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机构、企业、事业单位,遵照前款规定执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社会市面用文翻译由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核准。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翻译的标准和书写格式要求,刻制公章、制作牌匾、印刷文件头等,保证蒙古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十四、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节目的采编、译制、演播工作;图书和报刊发行部门应积极做好蒙古文图书和报刊的发行工作;图书馆应逐步增加蒙古文图书藏量;支持蒙古语言文字网络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十五、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支持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蒙古语言文字从事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