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事诉讼收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如今我国的法制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在发生民事纠纷问题后都会选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都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诉讼过程中要进行收取一定费用,收取标准要按照严格的规定来收取,那南京法院民事诉讼费用收取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小于1万元 2500
大于1万元小于或等于10万元 4-7%
大于10万元小于或等于50万元 3-6%
大于5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万元 大于100万元小于或等于500万元 2-4%
大于50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 大于1000万元小于或等于1亿元 大于1亿元 二、计时收费
1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一般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四、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涉及的财产越是巨大就会收取更为高额的费用,因此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时候诉讼费就是一笔不少的开支,在提起诉讼时要注意诉讼费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