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接待的岗位,能同工同酬吗?
这个新修改的法律根本没有什么实际的操作性
所以你的公司这样做,你毫无办法,就当是不知道这回事吧,想开点算了
主要依据:我的分析
看最主要的这两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完全是自相矛盾的条款
既然第三条写明“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那么,在这个单位就不存在第二条中“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因为全是临时的替代的岗位嘛,就不可能是同类岗位
再看“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更是屁话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岗位工资是多少?怎么定?(如文员,效益好的单位可能4000,差的可能只有1000,你按照什么计算,这个法律真是废纸一张!)
注:现在并无具体实施细则,我们只能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