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新区)的建设,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强区域的综合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苏州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调整产业结构的综合性改革的实验区,是苏州的一个新城区,是对外开放的窗口。其主要任务:

(一)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资金和人才,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产品,推广应用;

(三)促进开发区不断培育新产业,发展大企业,推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四)吸引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开发区从事科研、技术开发,促进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

(五)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

(六)发挥开发区的辐射功能,带动全市高新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七)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任务。第三条 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要依照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老城区改造和老企业改造,建设现代化新城区。开发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根据苏州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加强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创造适合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良好环境。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在开发区合法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机构与权限第六条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苏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领导与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协调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开发区的工作。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行使以下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

(一)依法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投资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开发区内的房地产开发;

(五)组织兴办和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

(六)依法管理、指导和监督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

(七)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和进出口事务;

(八)领导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机构;

(九)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与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职能机构。第九条 开发区设立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参与高新技术的开发与投资,为发展高新技术提供服务。第十条 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商检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办理专项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负责优化生产、生活环境,提高防灾、抗灾能力,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第三章 建设资金第十二条 开发区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开发区财政收入的留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

(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投资及捐赠;

(五)经批准发行债券、股票、有价证券等;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来源。第十三条 开发区建设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建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参与投资高新技术项目;

(二)培训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及熟练技工,聘用国内外专家;

(三)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及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第十四条 开发区经有权单位批准可以设立科技、金融、财政相结合的风险投资基金,创办风险投资机构,以投资入股等形式扶持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引进、研究、开发、生产等。第四章 高新技术及产业管理第十五条 开发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同时吸纳古城区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以下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光电子科学和光电机一体化技术;

(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四)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七)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

(八)其他高新技术和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工艺、新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