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第四条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第五条 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 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 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第二章 报检资格第六条 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第七条 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第八条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第三章 入境报检第九条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第十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提供主管海关或者其他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提供进口许可证明。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第四章 出境报检第十一条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出境人员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九)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