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的英美法的渊源

1、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 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由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但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是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美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1、 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 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正如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在“范内斯诉帕卡德”案的判例中指出的:“英国的普通法并不是全部都可以作为美国的普通法,我们祖先先把英国普通法的一般原则带过来,并且以此作为他们生来就有的权利,但是他们只带来并采用了适合他们的情况的一部分。”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 衡平法。美国独立之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监管,不另设衡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