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核酸可以罚款吗

新冠病毒三年来,国内都是通过全员核酸检测及静默管理来防疫。外国如何应对的,我们就不讨论了。本国在世界防疫方面也是一枝独自秀,风景这边独妖娆。

全员核酸检测或者划定重点行业全员核酸检测,政府发布通告,一般通告都表明根据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这个疫情防控指挥部应该是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了),定于某月某日(或至某月某日)进行全员核酸检测,要求所有居民在规定时间保持静默,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核酸检测。为保证全员核酸的广泛度,一般都规定,未在此期间进行核酸检测的公民,将被如何处理。各地也是规定不一,根据公开的新闻报道。我们看看一些公布的内容。

2022年5月31日早上九点前吉林四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6月2日开展城区居民核酸检测的通告》。

其中第一条规定,无故不参加本轮核酸检测的人员,两次以上未参加核酸检测的人员,依法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对无故不参加本轮核酸检测的沿街商铺从业人员,除上述措施外,对其经营场所一律关停。

同日晚上九点左右该单位发布新的《关于6月2日开展城区居民核酸检测的通知》,取消了上述两条,规定未参加本轮核酸检测的人员,吉祥码赋黄码。主动补检后,将及时取消黄码。其他条款亦有所更改。

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中一般为: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核酸检测的群众,“健康码”调整为“黄码”。待完成核酸检测且结果呈阴性后转为“绿码”。

2022年3月德州禹城公安局对拒做核酸检测的两名公民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2名公民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发布在禹城公安的微博号。

2022年6月16日新闻,天津市东丽区对一起无故不参加全域全员核酸检测的案件,对公民给予治安处罚。(新闻未通报处罚类型和法律依据)。

目前各地常态化全员核酸的地方,对于未进行核酸检测的公民,处罚情况有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对此国家卫健委曾在6月9日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呼吁广大群众依法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做好核酸检测。对于采取非法的、强制性措施的地区、单位和作出决定的个人,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将要求有关地方及时整改纠正。

从上述发布来看,呼吁群众积极配合,这不是具有强制性的。因此对于不做核酸即强制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

2003年出现SARS之后,当时政府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危机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比如隔离措施就打乱了法律秩序。因此开始着手进行立法。2003年5月出台《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行政法规),2011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但截止目前中国没有紧急状态法。

其中《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出台,2012年修订),其中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第(二十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第80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第89条第(十六)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那么请问,中国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级市何时被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然后公安机关依照该条进行处罚?

作为律师,我也无法判断公民不进行核酸检测,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是否合法。公民可以对不做核酸检测而受到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法判断。如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首先是自己的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法治信仰才可以建立。

最后我们希望有良法之治,并依法治国。对于疫情的判断,应该建立在科学调研基础上,对于采取的疫情国家防控措施,应该由民主决定。对于不适宜的措施要纠正。对于错误的决策和产生的后果要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