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城市法的主要渊源
作者:叶秋华
1.特许状。特许状是国王和城市所属辖区的封建主承认自己领地内城市的自治地位并授予其相应权利的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包括确认城市的自治权和经商特权,明确市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在确定领主征税权和市民应缴纳税款的前提下,承认城市自治权,允许城市有权制定法律和建立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确认市民人身自由,并赋予市民享有经商、组织商会行会、使用城市土地等权利。特许状均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国王与领主对城市的权力,满足了市民阶层的某些经济政治要求,实质上是一种封建权利的转让证书。特许状是城市法的主要渊源,提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在城市法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类似近代宪法,但它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也没有全面反映和规定城市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
2.城市立法。指自治城市的权力机关——城市议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颁布的法令、条例等。内容广泛,涉及城市的建设、财政、商业、手工业、粮食供应、学校教育、社会救济、治安维护和军队等问题。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立法不断增多,成为城市法的重要渊源。
3.城市习惯和判例。指西欧各城市在长期社会生活和商业交往中形成的各种习惯及城市法院的判例,是城市法的重要渊源之一。西欧许多城市法汇编实际上是习惯法和判例的记载。这些汇编在调整城市商事活动、规范市民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中罗马法及地中海商法等的影响十分明显。
4.行会章程。指西欧各城市中同一行业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建立的行会所制定和通过的规范。行会是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为***同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而组成的社团。各行会均有由会员大会制定和通过的章程。行会章程对本行会的组织、活动规则以及行会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做出详细规定,不仅对行会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且由于在西欧各城市中,行会是一种普遍存在且不依附于任何权力的自治团体,它虽不是官方正式的管理机构,却承担着管理和支配城市基本群众生活,组织领导各项事务的具体任务。因此,凡是属于城市议会和城市法院权限之外的各种政治与经济活动,均受行会章程的制约。行会章程实际上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城市法的渊源之一。
5.城市同盟法令。中世纪后期,各城市同盟,如《汉萨同盟》、《莱茵同盟》等制定的城市间的协议和公约,以及其他要求参加同盟的各城市***同遵守的法令,具有各城市***同法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