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相较于普通法,有其特殊性,包括()。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即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缎制性、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国防法规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
(一)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国防法规所调整的是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等。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基本表现。
(二)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都有相关的规定,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
(三)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国家兴衰存亡的最根本的国家利益,因而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同一类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从重处罚。
公民享有两项国防权利,具体如下:
1、维护国防利益的权利,公民对国防建设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危害国防的行为也有权进行制止或者检举。
2、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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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和国国防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