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归纳解析:外国法的查明
#司法考试# 导语准备2020年考试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坚持刷题,坚持备考!加油!以下为“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归纳解析:外国法的查明”,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
一、定义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二、查明的义务主体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提示
1.如果外国法是当事人选择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若当事人查不来,审案机关没有补充查明的义务。
2.如果外国法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则由审案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来查。
三、外国法的解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提示
对于查来的外国法的内容,主要依当事人的理解为主,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不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四、无法查明的认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提示
对无法查明的认定,要区分查明的义务主体分别掌握:
1.人民法院是查明的主体,则在其用尽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合理途径一般仅指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三种。
2.当事人是查明的主体,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即此时人民法院无须补充查明。
五、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
提示
对于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要记住,结果一定是适用中国法,这是常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