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的录音证据是否有效
问题的回答:未经允许的录音证据有效,但通过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录音证据无效,下面具体分析展开,本文主要从法律规定和案例观点进行论证。
? 一、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时间2001-12-21)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时间2015-1-30)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时间2022-3-2)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分析:从以上法律规定内容录音证据的效力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即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个阶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个阶段:“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规定的变化体现的是法律的进步,法律不能强人所难,需要偷偷录音的情形一般都是已经发生纠纷或者有发生纠纷的征兆的情况下,如果告诉对方我要录音,对方极有可能不进行谈话,即使谈话也回避所有对自己有不利的事实,录音就没有取证的可能性,当然法律需要为偷偷录音的行为设置底线,需要适当的约束,否则录音行为成为侵权行为就得不偿失,因此才有了现在的“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才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常见的认定被认定为“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录音的情形为:(一)录音的取得侵犯隐私权
参考案例1:(2022)皖18民终593号
案例观点: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点为付在满请求储某返还所收陈某转款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付在满提供的录音材料系在未征得陈某及储某同意下私自获取,其行为已由某机关认定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某与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一审法院在付在满未提举充分证据证明其请求权基础成立的情形下,径行认定陈某通过微信向储某转款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并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处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参考案例2:(2022)鲁01民终151号
案例观点:韩世瑞、刘春芝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宇昂公司在录制过程中采取了引诱、欺骗手段,录音证据的内容主要显示案涉工程的承包事实以及韩传军摔伤过程,并不侵犯刘春芝的隐私权,一审法院采信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二)其他方式:1、非法侵入住宅安装窃听设备取得的录音;2、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获取的录音;3、在对方电话或者车辆上安装窃听设备取得的录音;4、强迫对方陈述一定的话语并偷偷录音。
四、补充:有效的录音证据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录音内容完成;
(二)录音不得剪辑和编辑;
(三)必须有原始载体。